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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四川省纪委监委披露资阳市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刘学鹏和药商交往“合作”的细节。调查查明,刘学鹏利用担任资阳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30多万元。去年12月,他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全部追缴。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其中就包括在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职责的人员。例如,资阳市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刘学鹏在和药商交往“合作”时的身份,便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从公开的信息来看,刘学鹏私自决定降低采购要求,违规采取以医院内部招投标的方式,帮助几家药品企业换着“名头”,长期向医院供药。而受到关照的药商老板们按照一定比例,向刘学鹏输送“感谢费”。此外,刘学鹏还帮助某建筑公司中标医院工程建设项目并有提前拨付工程款等违规操作,对此先后9次收受隆某某及其关系人所送贿赂共计425万元。
可见,刘学鹏在药品及耗材采购、医院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利用其职权范围内的便利,非法收受药商和建筑公司等的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30多万元,同时为他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行为。结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本案中刘学鹏收受的财物数额远超入罪标准。
受贿行为的严重性在于其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更是严重地侵蚀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受贿行为还可能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使得那些应该得到公平机会的人被排挤在外。因此,法律对受贿罪的打击力度一直都是严厉的。
在刑罚上,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达到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程度,将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案中,刘学鹏的行为既背离了作为医院领导应尽的职责,也违反了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要求。他因受贿罪被判刑13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其违法所得也将被追缴。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受贿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了有力的法律典范。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违法犯罪后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同时,也呼吁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监管,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防范和遏制腐败行为,为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廉洁政治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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